7月28日消息:昨天《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修改稿)进入二审阶段,与一审的最大差别在于,加入了“购房者可从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了解能源消耗指标等建筑节能信息”的内容。
相关立法专家认为,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有利于购房者清楚了解房屋节能性能,也有利于购房者和社会对建设单位的监督。为此,《修改稿》提出,拟将条例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
此外,在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委员和市民提出,条例草案关于政府对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的规定比较单薄,力度不够,建议充实其他相关激励措施。因此,在《修改稿》中增加“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在内的多种措施对建筑节能予以扶持”。具体说来,“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及民用建筑示范项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