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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企业将获财税政策扶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8
  节能服务企业融资难、税收政策不完善、缺乏政策支持等难题已有破解之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

  节能服务企业融资难、税收政策不完善、缺乏政策支持等难题已有破解之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将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多项财税扶持政策。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意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意见》同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制度也得到了完善。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系列财税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今后将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

  据了解,至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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